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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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小微企业所得税率为20%。
2.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的有关规定,关于扩大扩大小微企业利润率的优惠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合格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采用审计收取还是核准收取的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7〕43号规定,其收入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半税制"")。
前款所称合格小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或财税[2017] 43号文规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