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第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将纳税人的薪金和工资收入从月收入中扣除5,000元,并依法确定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余额是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本决定第16条的月所得税率表1(适用于综合收益)计算并支付,不扣除其他扣除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应根据本决定第17条(适用于经营收入)第2条的规定,从订约经营和租赁收入中计算和支付企业事业单位运作情况。
1.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起正式实施。
2.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建立。
3.此税已经经历了七个发展阶段:
1980年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该法律仅对在中国的外籍工人征收,起点为800元人民币;
1986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个人收入调整条例暂行条例》,向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收入调整税;
1986年颁布了《中华民国城市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为800元人民币;
2005年的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
2007年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
2008年,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