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位税务专员结合案例为大家解答:
原始单位:A公司根据张三事先提供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实施税款预扣,并根据累积预扣法累计计算,然后预扣并缴纳个人税。
失业期:在此期间,张三没有薪水或薪金收入,也没有任何单位预扣或预扣个人税。
新单位:B公司根据张三提供的特殊附加扣减信息实施个人预扣税,根据累积预扣方法累计计算,然后预扣并缴纳个人税。应该注意的是,B公司没有张三以前的工资信息,因此累计预扣款是从9月开始计算的。
乙公司代扣代扣代办张三个人所得税780元。
2020年的结算和付款:在整个2019年,A公司和B公司累计为张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50 + 780 = 1230元。
当他失业时,张三没有收入,但是存在特殊扣除(个人支付社会保障)和特殊的额外扣除。
根据相关规定,张三需要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结清款项,并申请退还510元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5000元(起点)-特殊扣除(三险一金等)-特殊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意:新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最新的起征点和税率将于2018年10月1日生效。新税法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薪水和薪金收入。
首先,月收入金额应扣除费用5,000元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扣除额和其他扣除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每月所得税率表计算并缴纳(适用于综合收益) )。税收,不扣除任何其他扣除。
扩展配置文件:
劳动报酬中的特殊项目
1.来自个人董事职务的董事酬金收入
根据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②外部董事是指未受雇于公司或未受雇于公司的董事,而从董事酬金中获得的收入为劳动报酬的收入。
2.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并从《个人所得税法》中取得应税所得的在校学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从2004年1月20日开始,在商品营销活动中,公司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具有出色营销业绩的非雇员,以组织旅游活动和旅行免费旅行费用。个人实施的营销绩效奖励(包括有形,有价证券等)。
根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将其用作营销人员当前劳动收入的收入,并从“劳动报酬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应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4.非全日制工作获得的个人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参加由非就业单位组织的表演的演员的报酬应根据“劳务报酬”项目计算和支付;参加单位组织演出的演员的报酬,应以“工资收入“项目税是按月计算的。
演员获得的报酬必须规定移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和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劳动法案例研究
病历:
A和B来自同一城镇。 2001年12月,B投资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并邀请A出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月薪5000元。出于感情原因,甲乙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乙方只签发了《工资说明》,其中只列出了甲公司的日期,月薪和职位。。
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A以个人名义在公司的工资单上签了800元的月薪,剩下的4,200元A是以多个朋友的名义(实际上,与公司没有关系)签薪水。同时,乙方以“为甲方偷逃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乙方负担全部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应负担的部分)。默许的默认。
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在什么薪水水平上支付经济补偿?甲方要求支付5000元/月,乙方仅同意...劳动法案例分析
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在什么薪水水平上支付经济补偿?甲方要求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付款,乙方仅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付款。
仲裁委员会在调解失败后进行的仲裁:乙方将根据甲方在工资单上实际收到的工资,向甲方提供1600元的经济补偿,并另外支付800元的经济补偿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保险。
甲方拒绝,并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裁定:1.《工资声明》具有法律效力; 2.乙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甲方的朋友与乙方的公司有任何劳资关系,并且乙方尚未为其甲方的朋友支付社会保险。他们的工资是甲方实际收到的,表明甲方实际收到的工资总额为5,000元。确定甲方胜诉并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
分析:
1.根据《劳动法》第16条,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订立劳动合同。尽管事实上的劳资关系不是法律规定的劳资关系,但中国目前的政策将事实上的劳资关系包括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只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中国的劳工,劳工已经成为提供有偿劳动并适用劳动法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际上,雇主有意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的亲情和雇佣关系削弱了劳动合同的概念。如果在上述情况下,甲方和乙方事先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工资标准,劳资纠纷就不会有麻烦的处理。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劣势的工人应学会通过劳动合同保护自己。
2.按照“违反《劳动法》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关于颁布《劳动法》的《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措施的通知》的精神, 。,雇主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纠正,则应予以通知和批评;如果对工人造成损害,也应赔偿工人损失。相应地,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当赔偿损失。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雇主既不能将劳动合同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也不能将劳动合同视为限制企业的诅咒。
4.每个有合法收入的公民都有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实际上确实很普遍(尤其是在一些新成立的私营企业中),但在某些情况下,乙方公司为工人逃税或什至主动为雇员逃税创造了条件。逃避雇员的个人所得税是违法的。
5.依法支付社会保险是工人和雇主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