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2号财税[2003] 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除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长期未偿还贷款的处理方法如下:
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从其投资的企业(独资经营和合伙企业除外)中借款,并且如果纳税年度结束后既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未偿还的贷款可能是它被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股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第4款的规定,国税发[2005] 120号文件:对于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超过一年的贷款,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