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第41号)。 10),对于是否对基本养老保险等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规定:个人按照缴费率或规定的方法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费用可以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的,将其超出部分计入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企业支付的还是个人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必须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中,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归纳如下:
1.计算个人月薪和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企业年金的个人缴款部分。
其次,企业年金的企业供款中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供款)是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获得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不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被视为个人的月薪和工资(不与正常工资和薪金相加),本期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企业在付款时代扣除付款。如果
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向企业支付公司的款项,则不得将其还原为计算月份,该月份应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和预扣个人所得税,应按适用的税率计算。
根据国税函[2009] 694号文的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纳的部分个人收入是由于受雇或受雇取得的个人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它包含在个人帐户中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不与正常工资和薪金相结合),在不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本期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企业扣除付款时代的付款。
该法规实际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于年金企业的缴款部分是经过处理的,因此该国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进行处理,则必须将其计入工资税中。适用税率必须高于单独计算的一个月工资税。但实际上,纳税人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年金的计算应分为两个部分,即,个人支付的部分应纳入其月收入中,公司支付的税率应单独应用。通常,税率适用于当月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有所不同,并且不再扣除任何费用,也就是说,尽管企业支付的年金部分仅被视为月薪,但是由于在计算工资和薪金收入的月收入时已考虑了个人所得税,计算企业支付的年金时不再考虑费用扣减的问题,而税率是单独应用的,因此企业的年金部分通常可以找到比薪金低的税率。这也是计算年金的特殊方法。
2.如果企业按季度,半年或每年支付公司的款项,则不能将其分配到计算税款的月份。相反,应将其视为付款所属月份的单独一个月的工资。适用的税率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款。这与我们当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相同。也就是说,个人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应在个人实际获得工资时计算并支付。除非法规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分配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
3.根据国税函[2009] 694号第5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在发布通知之前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不再由税务机关退税;企业尚未保留企业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企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预扣税: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公司年度未缴纳的预扣税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年内每名雇员平均月薪的适用税率合并当期企业应纳的适用税率,计算每年的预扣税额。
?例如:张的公司在2008年为他建立了年金,但是公司为张所支付的年金中没有任何一笔可以从他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2009年12月15日,根据国税函[[2009年]第694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以下步骤进行税收自查:
可以看出,新发布的年金计算方法无法应用于上一年支付的企业年金部分。还可以理解,企业年金的一部分仍在寻找其当年工资收入的适用税率。只是,就计算方法而言,企业不需要将其精化到每个月,而是可以在平均年薪之后找到适用的税率来弥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