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吗
《税收征管法》第36条第36条企业或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中国设立的场所和关联企业与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应按照该商业交易的收费或支付独立企业之间。税费;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其应税所得或所得,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36条所指的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以下一种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 )在资金,运营,购买和销售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
(2)两者均直接或间接由第三方拥有或控制;
(3)还有其他与兴趣相关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与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的相关税收和价格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条第52条《税收征管法》第36条所指的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是指根据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由无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的交易。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与关联企业进行业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应当与纳税人事先约定价格。事项,监督纳税人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业务交易的应纳税额:
(1)购销交易的价值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ii)融资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无关联公司之间可以商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公司的正常利率商业;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用;
(4)尚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对资产转让和提供使用权等商业交易进行估价,收费或支付;
(5)其他情况下,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未对商业交易进行估值。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规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额:
{{ }}(1)以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为代价;
(2)应以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获得的收入,且没有从属关系和利润水平;
(3)根据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及其关联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格和费用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调整。商业交易发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发生业务交易的纳税年度后的10年内进行调整。
2012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转让定价新规定,主要包括:国税发13号《特殊税收调整内部特别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13号》)。 )和国税发第16号“试行特殊税收调整试点重大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16号”)。这两份文件的颁布(以下也称为“转让定价新规定”或“新规定”),在进一步推进中国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管理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日常税收管理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企业。
国税发第13号主要阐明了现行转让定价规定的原则性规定,并进一步统一了内部管理。 13号文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专项税收调整源头筛选工作机制,加强有关申报审查,定期检查,并对专项税收调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其他地方的可比公司或关联方提供相应的信息,或者经批准后,可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可比公司或可比公司的信息,以实现足够的信息交换。另外,13号文进一步解释了单方面预定价安排,规定单方面预定价安排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涉及两个以上省级税务机关的单方面预定价安排,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接受并签署安排。
国税发第16号通知是确定和审查重大案件程序的特殊规定。根据16号文,重大案件包括:注册资本超过一定水平,调查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案件;由国家工业或团体调查的案件;税务局决定的其他案件。特殊税收调整的重大案件,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小组一次审查。审核小组成员实施投票系统。
所谓避税,是指为了最大化利润和自我最小化税收,公司研究了各国税法之间的差异,并计划了个人或团体财务节税计划以避免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