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员休产假期间,保险机构支付产假津贴,单位不支付其工资收入。当
单位使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在“正常工资收入”表中,休产假的个人雇员的应付工资额为零。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各种社会保险费-门槛(3500元)
的应税金额=应税收入x税率的快速计算扣除额
注:如果是针对外国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则起征点应设置为4800元。
如果需要退还,产假期间的工资是产假津贴,无需缴纳个人税。应支付的工资与实际支付的工资之间的差额为975元。返还的产妇津贴部分是医疗产妇费用,而不是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金的,其职工应当享受生育保险金;职工的失业配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福利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雇员在分娩时享有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
(3)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产假津贴是根据上一年雇员的平均月薪计算和支付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生育的妇女,免征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个人所得税。支出,或其他津贴和补贴,如生育保险。
扩展数据
其他免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5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可减免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人。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况,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