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购买农产品,这不是免税待遇
农产品自产自销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进行买卖,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公告》的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农业特色产品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暂停农业特殊产品税后,个人家庭或直接从事农业特殊产品的个人获得的农业特殊产品的收入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农副产品购销的家庭或个人经营农副产品所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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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
1.法律目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2.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的税收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合作社是基于农村家庭合同管理的类似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类似农业生产和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互助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注册的,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产生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公司所得税法与原始税法不同的最显着特征之一就是公司所得税制度的实施。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与农业有关的经济活动,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农民合作社可以享受上述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
(4)其他相关税种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与农业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为:
1.城市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第六条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86号)“经营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采摘观光农业”明确指出: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第六条,在城市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种植,繁育和繁殖的土地按照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掌握的关键是土地必须“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果不满足此目的,则必须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2.财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读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特定税种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发生了重大变化和城市建设,法规“与农民同住的房屋和土地无需缴纳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这里同样强调“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用地”。
3.印花税。财税[2008] 81号规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买卖,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内部和外部社会产品,农产品,非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合格的免税和不合格的税收。
4.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应占前款“占用林地,牧场,农田用水,农业水面和渔业水域滩涂对以农田建设的农田或提供农田的非农业建设,不征收税款。但是,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所购单位和个人生产和加工的农产品仍属于注释所列农产品的范围,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农业生产者使用自产农产品。经过筛分,风选,拣选,碾碎,干燥,甚至堆放等经过茶绿精制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的免税规定执行,并应严格执行有区别。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 12号),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率从10%提高到13%,进项税额按购买价格计算为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关于印发农产品进项税额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05号)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按照《财税》的规定减征13%。 [2002] 12号文件扣除进项税的费率。向符合免税农产品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对于不符合免税农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必须考虑增值税问题。
(3)必须严格区分免税商品和应税商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商品种类繁多,但“农膜,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农机具”和“向会员出售”等6种商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为了保管,所有其他经营的商品必须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则必须准确计算进项税,销项税和应交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商品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税率。第十七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果未对销售进行单独核算,则不得免税或减税。 ”合作社要进行准确,准确的计算,严格区分免税商品,应税商品和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否则不能享受低税率和免税政策。
(4)必须严格区分农业用途和非农业用途。营业税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财产税规定土地使用,印花税规定为“与公司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及农产品生产资料买卖合同”,耕地占用税规定为“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的建设占用规定的农业用地”,契税规定为“纳税”在贫瘠的山区,沟渠,丘陵和贫瘠的海滩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对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使用的“农业”应税项目,可享受免税优惠,而非农业项目则可享受免税优惠。应该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各种税款。
(5)准确计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后,可以弥补前一年的余额。损失,是应纳税所得额。依照规定经过准确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减免所得税。两种收入项目均可免税。公司所得税,以及减少公司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的规定:(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因此,有必要准确地划分和说明他们各自的收入。
3.必须完成所有相关的支持程序
(1)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以获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0条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成员不得超过5名。本法;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宪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 (四)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宪法的住所; (5)有符合规定的会员“建立专业农民合作社应召集成立会议,所有成立者都应参加。成立时自愿加入社会的人是创始人。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或社会团体,可以使用服务,承认和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并履行加入协会的程序,可以成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保留会员花名册,并向登记机关报告。在其成员中,农民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会员总数少于20人的,规定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以有一名会员。会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会员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合作社。
(2)申请工商许可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为了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申请注册。注册; (2)所有创始人的签名和盖章成立会议纪要; (三)有全体创始人签名和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募捐人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