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广州之正金融
新旧营业税实施细则比较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发布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分三个阶段解释新实施细则的内容。在本期中,我们将首先向读者介绍新实施规则中的变化。与1994年营业税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相比,新规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它增加了以下规定:单位或个人免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应纳税的商业行为。
第三是调整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原则,例如在提供建筑服务和同时运营的同时销售自产商品的行为,
第四,我们进一步澄清了超价收费的范围,并对代表某些条件而未计入营业额的政府资金或行政收费征收营业税。
第五,它以退款和折扣的形式增加了关于营业额确认的规定。
六是调整建筑业营业额的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服务(不包括装饰服务),营业额应包括项目使用的原材料,设备等材料和电价不包括建造商提供的设备价格。
第七是进一步阐明合法和有效证书的范围。
八是调整人民币兑换率确认方法的规定,以结算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营业额。
第九项措施是进一步完善应纳税义务的时间安排,并调整建筑业和租赁业预收劳务的应纳税义务的时间安排。
第10条是要阐明进行劳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和组织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