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合同经济补偿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除劳资关系的个人和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 57号) )劳资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其他由雇主支付的补贴),其收入在上一年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收入。税额计算如下:
1.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在“工资收入”项下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很大,被解雇的人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
3.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付款时由付款单位代扣,并在付款之日起7天内支付给国库下个月。
第四,在计算税收时应扣除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五,如果个人重新就业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支付给个人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就业和就业结合在一起工资收入计算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