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异地工程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驻扎在跨省项目中各地承包经营者,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项目所在的权限。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动人员在各省和地区工作,工资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依法申报并支付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不同地点的省际建筑单位应向项目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以详细扣除项目工人的全部工资和薪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所有预提详细申报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国税发[1996] 127号)第11条规定,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建筑业的单位应在进行工程的所在地预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且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则在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返回单位所在地以扣留个人所得税。
3.第12条规定,本办法第3条第1款和第2款所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根据项目的每月完成额,每年预缴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沉降。如果项目经营多年,则应按年收入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难以对每年的收入进行分配,则可以按月预缴并代扣代缴税款,项目建成后,可以根据每年的完成额分配收益,应按安顿下来。
4.第1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和安装业开展业务的地方税务局(分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1条,从事国外建筑安装工程工作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法),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进行审计或其他方法,对通过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而在另一国家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地点。但是,对于不直接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据此,在国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的,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进行审计或其他收税方法。来自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的人员。个人所得税。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程序,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
《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11条规定:“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行业工程业务的单位应当预扣工程运营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在单位所在地,可以为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将其退回单位所在地以扣缴个人所得税。 ”制定了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长地税发〔2003〕27号)第四条。湖南省市地税局:建筑和安装公司,个人和所有从事建筑和安装的系统,系统不健全,会计核算不正确,不能如实反映企业业务成果的业主以及实施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的建筑和安装项目,对项目总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目的总收入需按2%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苏地方税务局也已提供,申请人到宿迁从事建筑安装的账单,全部在所附发票中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年底进行税收清算。但是,开票申请者可以证明财务制度健全,或者可以提供开票申请者(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司雇员,项目收入和成本包括在公司的会计中,并且证明项目收入属于企业公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外地建筑企业涉及的上述个人所得税问题,应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关于建筑业企业停业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第一条。 ) 状态:如果要在县(区)外建造经营管理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经营场所”)。称为出站操作证书)。税务机关应当共同征收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的建筑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本地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