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和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各国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有关法律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在校研究生的补助和由导师或研究组给予研究生的补助属于劳务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起点是800,适用税率为20%。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纳税申报方法(试行)”第8条,本办法第6条所指的每项收入的年收入是根据以下方法计算的:
(1)工资性收入,应按收入额扣除扣除费用(每月1600元)和扣除费用的额外金额(每月3200元)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征税的,应当按照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费用,费用和损失后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按照年度应税业务量乘以应税收入率。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收入,应按照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即承包经营者和租赁经营者实际取得的营业利润,加上收入计算。从签约和租赁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计算。
(4)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应按扣除费用后的收入额计算(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
(5)物业租赁收入应根据未扣除的收入额(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和维修费用计算。
(6)财产转让收入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即扣除财产的原始价值和财产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款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来计算的。
(7)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根据收入额全额计算。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应针对以下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以下简称合并收入),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3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全面收入,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对于营业收入,应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