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中国对上市公司实施了特殊的税收政策。 《关于对股票转让个人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 61号)规定:从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将继续暂时免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转让。对于限制性股票,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转让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制度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国家股息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48号),自7月1日起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有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中上市的公司股票的个人的持股期限少于1个月(包括1个月)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5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按25%的比例临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