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获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部分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勤工俭学收入按劳务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收入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个人所得税为支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