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超过应纳税额。
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0,000元;
(2)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赚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
应在年底后三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