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转让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人,受让人为预扣代理人。受让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其预扣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的核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1.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所得。被投资企业(股份)根据公平交易价格计算确定纳税基础。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本公告所列方法进行核实。
计税依据显然很低,没有理由
(1)如果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则可以认为纳税计算的依据很低:
1.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获得股权和相关税款的价格;
2.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
3.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
4.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2)本文第一段提到的理由涉及以下情况:
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包括三年)遭受亏损;
2.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低价股权转让;
3.将股权转让给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