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
撰写日期: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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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号总统令)(以下简称“税收”法律)从2011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规定,与实施有关的具体问题公布如下:
1.关于薪金和薪金收入扣除标准以及税率的适用问题
(1)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之后赚取的实际工资应受修订的减税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1)的约束,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之前赚取的实际工资,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之后存入仓库,都应扣除税法修正案之前的费用和标准适用税率表计算并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二,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纳税额
2011年9月1日(含)之后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合伙人),在产生了生产和营业收入之后,修订后的税法应适用于费用和税率表的扣除((见附件二)。根据税法,法规和文件,先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年应纳税额。2011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的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相应税率-快速计算扣除)×8/12
应纳税额后的4个月=(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修订税法后的相应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接下来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应纳税额,并进行最后清算。
3.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4.本公告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税率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附在《税率表1》和《税率表》上。 2“应同时废除。
特别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