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包商,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从事建筑安装的个人,包括建筑,安装,维修,装修和其他工程业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建筑和安装行业中,承包商获得收入的情况有两种:首先,业务结果归承包商的个人收入所有,或者根据合同(协议),业务的一部分结果由承包商的个人保留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的收入计算的;其次,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并支付承包商通过其他分配方法获得的收入。
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个人家庭,建筑和安装团队以及未获得营业执照以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建筑业务的个人,以及其工商注册已转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家庭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后,从事建筑安装行业取得的收入,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从事建筑工程业务的人员取得的收入,分别根据薪金,工资收入和劳务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代扣代缴项目总经理,分包商以及跨省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承包商并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报并付款。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动人员在各省和地区工作,工资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依法申报并支付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2.省际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以详细扣除项目工人的工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所有预提详细申报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3.如果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地方税务机关需要了解不同地点的工程工人的工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地方税务机关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其他地方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收入进行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
IV。建筑安装行业不同地方的建筑工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