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学生提供劳动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勤工俭学收入按劳务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收入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个人所得税为支付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 146号文件,关于如何就参加勤工俭学学生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全部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辛勤工作的学生的劳动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 146号文件,关于在学校就读勤工俭学的学生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有明确规定。有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以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文件,大学生没有工资收入,因此其勤工俭学收入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报酬”收入。
3,劳务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每次劳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少800元;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元费用的百分比,其余额为应税收入,税率为20%。如果劳务报酬的收入过高,将征收奖金。也就是说,纳税人每次获得的劳务报酬分别为2万元至5万元,5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征税。关于学生勤工俭学的纳税方式,支付给报酬单位的单位为“代扣代缴”,即雇用学生进行勤工俭学的单位,税务机关在纳税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学生得到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