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关于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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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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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法哪一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国税函[2006] 526号要求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和离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就业”(国税函[2005]第382号)规定:“再就业后,再就业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劳动收入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后,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符合国税函[2006] 526号要求的,按“劳动报酬”应纳税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和离退休人员再就业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也应符合要求。以下条件:

1.雇员已与雇主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有长期或持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员享有与该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IV。雇主负责组织员工的工作晋升和职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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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国确定居民的标准不同,可分为居住标准,时间标准和意愿标准。在确定居民纳税人时,有些国家使用一种标准,而有些国家则同时使用两种或三种标准。

(1)居住标准。这里提到的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一个人长期居住的地方,而不是一个临时居住地。在大多数国家,通常很难在税法中给出准确和完整的居住概念。在许多情况下,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中国税法将“在中国居住的人”定义为“由于户口,家庭和经济利益而在中国经常居住的人”。

(2)时间标准。通常,它是根据纳税人在一个国家停留的时间长度来计算的。符合该国税法规定的标准的任何人都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对于大多数国家/地区,此时间标准通常设置为183天,例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其他一些国家/地区则设置为365天,例如中国,日本;设置的国家很少几十天了。

(3)意愿标准。通常确定纳税人是否愿意以居民或非居民的身份定居或永久居住在该国。根据美国的规定,持有“绿卡”的所有外国公民在税收上都是美国居民。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国际公认的惯例为基础,并采用了居住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各自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生活了一年的人是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即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或者没有住所并且在中国居住少于1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有限,并且仅根据税法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前税法中的“中国内部”概念是指中国大陆,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