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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规定,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国人以非现金或可扣除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国个人根据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
3.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探望费,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等应作为合理的一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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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人因在中国就业或辞职而获得的搬迁费的报销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有效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合理部分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事业单位及场所,以搬迁费的名义,每月支付给其外籍雇员的工资或定期工资,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外国个人按照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企业安排的差旅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有关商务旅行的计划。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4)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访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家庭探望的交通费凭证(复印件),该凭证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实际用于家庭探望。探亲的频率和合理的付款标准均免除。
(5)外国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时限证明材料,并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在中国的语言培训和在中国的儿童教育中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在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应免税。
(6)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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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法中关于向外国人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有哪些?
专业答案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银行和联合国专家直接派遣到中国享受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各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2)中国政府的国际参与公约和签订的协议规定了免税收入; (三)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定》由世界银行直接分配到工作中的外国专家赚取的工资收入; (4)由联合国组织在中国直接工作的专家赚取工资收入; (五)在中国从事联合国援助项目的专家所获得的工资收入; (六)援助国派专家到中国专门为中国的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工资收入; (7)根据两国政府的协议在文化交流项目后的两年内在中国工作的文化和教育专家,其工资由国家负担; (8)在大学国际交流计划后两年内在中国工作的文教专家,其工资由国家负担; (9)对于通过私人科研协议在中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由国家政府机构支付价格适中(十)外国人以非现金形式获得的合理住房补贴,食品补贴,差旅费,探亲费,洗衣费,搬迁费,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 (11)外国个人从外国企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B股或境外股票所获得的股利和股利以及在中国企业获得的股利(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