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100名居民获得综合收入,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预扣代理,则预扣代理应了解每月或每月的预扣款税收;需要支付的,应当在取得收入后的次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之间进行支付。综合收益包括:(一)专门取得的工资薪金; (二)劳务收入; (三)草案收入为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总共需要结算四个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需要取得综合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办理清算。
什么是综合收益?
综合收入包括以下四个项目: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需要解决什么情况?
(一)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收益,综合收益的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额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2)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年收入总额减去专项扣除款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的预付税额与应纳税额不一致。
(4)重大疾病的特殊扣除额由纳税人在定居和定居时扣除。
哪些情况不需要解决?
(1)对于仅获得一份薪水和薪金收入的纳税人,他们可以在“每日预付款”链接中支付所有税款,因此无需进行结算。
(2)非居民个人获得工资,薪水,劳动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并且扣缴义务人应每月或每月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未结清。没有住所并且没有在中国居住的人,或者没有住所并且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了少于183天的个人是非居民个人。
谁来解决和解?
纳税人可以自行处理和解,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