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信托产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产生利息,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信托,资产管理和其他行业的当前实践来看,基金信托是支柱,而房地产等信托仍然很少。特别是,根据中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等产权的变更将导致重复征税。税收立法尚未解决该问题,因此当前有关信托投资的税收立法主要基于基金和其他基金信托。
首先,梳理信托业的个别税收政策
目前,中国尚未为信托业务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主要依据: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55号)。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78号)。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5号)
关于在项目运营商使用信托基金过程中扣除增值税进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中国信托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文件中。根据监管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本身不是基金收入的纳税人,投资者是纳税人。。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由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公司扣留。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将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视为利害关系的渠道,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于税收投资者。这些规定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其他信托产品,但是它们对于改善信托税制度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