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应在1月底累计1月的工资,并应在1月缴纳员工税。应在1月(2月)支付税款,直到1月的工资在2月,3月甚至4、5、6支付,否则税款将被宣布不直接关闭
理论上:
1月底应提取1月的薪水,应将其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属于1月的税)宣告并在下个月(2月)支付。
至于您在一月的薪水,是在二月甚至三月,四月或次年的薪水支付的,它与纳税申报没有直接关系。
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和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1] 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