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增值税发票中的水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肉蛋制品流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号文件,经国务院批准,10月起2012年1月1日起,对肉类和蛋类产品的流通免征部分增值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一些鲜活肉和蛋制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包括猪,牛,绵羊,鸡,鸭,鹅及其整片或整片的鲜肉,冷冻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头,蹄等组织,翅膀和爪子。
免征增值税的新鲜鸡蛋产品包括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冰鲜鸡蛋,蛋液,蛋黄和蛋壳,它们被拆开。
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及其肉类和蛋类产品。
因此,符合本文档要求的冰鲜肉在批发和零售中免征增值税。
根据现行政策,出售猪肉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部分鲜肉和蛋制品分销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0月起2012年1月1日起,部分鲜肉和蛋类产品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一些新鲜的活的肉和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的新鲜肉类产品包括猪,牛,绵羊,鸡,鸭,鹅以及它们的整块或分开的新鲜肉类,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头,蹄等组织,翅膀和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