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是依法追回的,这意味着个人尚未实际获得收入,应退还以前支付的个人所得税。
《中华民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号总统令)第51条规定: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找到应纳税额后立即缴纳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找到应纳税额,则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此外,还会添加银行同期的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在核对后立即将其退还;涉及从库房退还的,应当按照与库房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返还。
因此,如果个人先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则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