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子女的教育,继续教育,重症监护,住房贷款利息或房屋租金以及老年人抚养费等6种特殊附加扣除。除本节规定的六个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特殊额外扣除。
很容易理解,您的月收入为5000,并且您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在引入了这些政策,您可以对扣除了三笔担保和一笔存款(特别的)后的剩余收入支付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等,所以这是例如,如果有一项优惠政策,如果您每月收入10,000元,则根据现行税制,您将需要缴纳345元的税;改革后,税收为90元,降幅达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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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2018年的新税制改革首次提出了特殊附加扣除的概念。特殊含义是指纳税人的工资薪金从5,000元的起征点以及三险一金的费用中扣除。他们可以享受特殊的额外减免,用于子女的教育,继续教育,重病医疗,住房贷款或住房租金的利息以及对老年人的抚养。换句话说,特殊的额外扣除是税收可扣除的支出。
特殊税项的额外扣除额是多少?
1.儿童教育
2.继续教育
3.大病医疗
4.住房贷款利息
5.房屋租金
6.抚养老人如何
进行额外的税收减免
在添加了新的特殊扣除之后,可以说这是中低收入人群的福音。每个人都有资格获得至少一个或多个特殊扣除额,因此全年可以节省的储蓄额非常可观。当然,此特殊补充扣除额仍在调整中,个人税项特殊补充扣除额的标准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果工资构成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补贴,津贴,福利费,养老金,救济金和其他费用,则不得计为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人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条第四款,第三项,第三条第三款是指按照统一的规定发放的补贴和免税额。根据国务院规定发布的国家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其他补贴和津贴。
第11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4项涉及福利费,是指根据相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取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国家规定支付给中国个人的补贴;所谓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