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5号总统令):
第十条各项收入的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外币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并支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9号令):
第四十三条根据《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收入为外币,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人民币汇率在第二个月最后一天的最后一日的中间价计算已填写纳税证明。根据税法规定,年末以后不再按月或按时间提前偿还的外币收入;对于应返还的收入部分,上一个纳税年度将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