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年金,主要是企业缴纳的部分,应依法计算个人税,但不加薪金,应单独计算。
的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年金的企业付款部分包括在个人帐户中:
(1)企业的每月付款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水(不与正常工资和薪水相结合),并且不扣除。企业在付款期内预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年金支付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2)如果企业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支付公司的付款,则不能将其还原为计算月份,并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预扣税以适用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如果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款计入员工的个人帐户,则当月个人工资和当月工资收入与企业支付的企业付款之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年金账户不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3.个人月薪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但如果计入个人年金帐户的企业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则超出部分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
此外,您的单位尚未建立个人帐户,而仅在书中反映此项目,因此暂时无需计算和缴税。仅当雇员获得收入时才预扣税款。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实施本通知后每月领取年金的个人,按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税率全面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本通知后的年度或季度收到的年金平均分配到每个月,每个月收到的全额按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税率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算。
2.对于在执行本通知前开始支付年金的单位和个人,允许在执行本通知后获得年金的个人从年金中扣除在执行本通知前支付的年金单位已收到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付款和个人付款,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对余额征税。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占支付总额的比例,扣除后的余额为根据本通知第3条,第1条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允许接收人接收一次性的年金个人帐户资金,这是由于该人因移居国外而获得的一次性年金个人帐户资金,或该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去世后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个人年金账户的资金或余额将在12个月内每月分配,个人所得税应按照本通知第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和缴纳。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对于在个人年金帐户中收到资金或余额的个人,不允许采用分摊方法。相反,他们一次得到的总金额应分别用作一个月的薪水和工资。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问题:我公司目前为员工提取并扣除个人补充养老金或年金。我想问一下在计算个人税时是否不能在个人收入额之前扣除个人支付部分。单位支付的部分是否还原为增加到的个人收入对个人收入征税?另外,由于我们公司的某些程序尚未完全完成,因此仅将项目反映在书上。实际上,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来收集个人年金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计算税收?答:1.关于年金,主要是企业支付的部分。有必要依法计算个人税,但不增加工资税,而是单独计算个人税。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年金的企业支付部分包括在个人账户中:(一)企业月度支出被视为个人的月薪和工资(不与正常工资和工资),且不扣除任何费用。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当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在缴纳期间内代扣代缴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年金支付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2)对于按季度,半年度或每年支付企业支付额的公司,税额不能还原为征税当月,即一个月的工资和薪水,在不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预扣个人所得税,并按适用的税率计算。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当月个人工资,当月工资收入和个人年金账户中包含的企业缴费之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三)个人月薪和工资性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但进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超额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您的单位尚未建立个人帐户,而仅在书中反映此项目。暂时不必计算和支付个人税。雇员获得收入时预扣个人税。
一次性企业年金的支付受年金支付时间和我的实际月工资税支付的影响。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1日生效),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的相关内容为: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本规定为在其单位任职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有关国家政策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当付款部分包含在个人帐户中时,个人不会临时支付个人所得税。
2.个人年金支付中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支付的部分应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期间不超过本人税基的4%的标准。付薪水。
3.年金单位供款和个人供款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条规定的标准的,应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以个人收入为准税。设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款申报并发放给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年金的个人年金支付的税基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平均月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总薪资统计中的项目计算的。平均月薪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雇员平均月薪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职业年金的个人供款工资的税基是员工的岗位工资和薪级表工资之和。雇员职位的薪资和薪级表中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的雇员平均月薪的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扩展数据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1日生效),接受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的相关内容: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执行本通知后每月收到的年金,将按照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年或每个季度收到的年金平均分配到每个月,每月的全额付款按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费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执行本通知之前,单位和个人开始支付年金费用。如果个人在执行本通知后收到年金,则可以从收到的年金中扣除在执行本通知前支付的年金单位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付款和个人付款,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对余额征税。
如果个人分期领取年金,则在执行本通知之前支付的年金付款额应为总付款额的百分比,并应扣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后的余额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个人因出国定居而收到的一次性年金个人帐户资金,或个人去世后获得其指定一次性的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的个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收款人允许接收一次性付款个人年金账户的资金或余额将在12个月内每月分配,个人所得税应按照本通知第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和缴纳。
对于除上述特殊原因之外在个人年金帐户中收到资金或余额的个人,不允许采用分摊方法,但应将他们一次性收到的总金额用作一个月"仅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