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应提供税务信息,例如税务登记证。应在营业地点缴税。注册地点是您的总部。与总部有关的税款应在注册地点支付。
弥补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是管理人员)
借款:行政费用收入
贷款:应付税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销售员的薪水)
借用:销售费用工资
如果是车间人员的薪水
借:制造成本工资
项目签发地的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需加收1%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苏水发[2007] 71号)的规定,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们省里个人所得税应在项目实施地预扣(缴纳),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对于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工程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财务和会计制度相对健全,并且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处理,则应由税务机关代扣(缴纳)批准工程运营的地方。所得税通过审计收取。尚未建立会计帐簿或者无法进行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其中,采用按项目价格的一定比例核实税收的核定方法时,核定的税率不得低于项目价格的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根据项目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代扣代缴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纳税方式。
根据《关于建筑和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评估和征收问题的公告》(苏地税条例[2011] 5号),自2011年9月1日起,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和安装工程运营如果没有建立会计账簿或者无法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采用按项目价格的一定比例核实税收的核定方法时,核定的税率不得低于项目价格的8‰。
在异地签发建筑合同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被退还至机构所在地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