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 ),应税金额为当前输出扣除当前进项税额后的税额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交税费=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当前销项税额小于当前销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个期间以继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