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5号公告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是有关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企业:
在纳税年度中旬开业,合并,取消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实际营业期少于一年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营业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投资者自费的扣除标准,根据实际营业月数,按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的应税收入=该年度的总收入-费用,支出和损失-投资者自己当年的扣除额。
本年度投资者自己的费用扣除额=每月扣除额(3,500元/月)×该年度的实际营业月份。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4年,本公告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特别公告。
2014年4月23日
无论哪一方的工资超过阈值,一个人都会在两家公司中工资。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两种工资的总和计算得出的,即工资的总税额是根据两种工作场所计算的。工资收入加在一起计算。但是,这两个地方只能在一侧获得特殊的补充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是扣除每一万元纳税年度的收入后,应扣除其6万元的费用和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每月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 5,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每次收入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3)营业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税收入。
(四)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减按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量。
(5)财产转让收入应为财产转让收入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股息和意外收入的收入应为每种收入的应税收入。
来自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扣除收入的20%之后的收入。薪酬收入减少70%。
个人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机构。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的30%。扣除:如果国务院规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应完全扣除税前,则应遵守有关规定。
本条第1款第1款规定的特殊扣除包括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州;特别额外扣除包括儿童的教育,继续教育,重症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年人抚养费等。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告给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需要综合解决的情况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收益,扣除专项扣除后综合收益年均余额超过六万元的;
(2)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以及从专项扣除中扣除的年收入总额,超过六万元;
(3)纳税年度的预付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开设的银行帐户,并在结算地点处理退税。结算和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或薪金收入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别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预提税时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工资和薪金,而扣缴义务人扣除特别补充扣除额,则只能从一个纳税年度从一个地方获得的收入中扣除相同的特别补充扣除额。
领取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居民,应在最终解决并扣除特殊额外扣除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