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国保监会的《
关于澄清保险营销商佣金构成的通知
“(包建发[2006] 48号)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佣金包括展览业的成本和劳务报酬。根据税法规定,佣金中的业务开发费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不变,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销售人员获得佣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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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人员(非职工)所得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营销人员(非雇员)应基于劳务服务薪酬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一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销售员佣金销售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销售员的佣金应包括以下费用:展览业和劳务报酬。根据税法规定,佣金中的业务开发费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保险售货员会展业的现状,将会展业成本在佣金中的比重暂定为40%。
示例:A小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推销员(不是公司员工)。这个月,A赚了4000元的佣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从会展业费用1600元(4000×40%)中扣除4000元的月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再加222元。其中:营业税4000×5%= 200(元),城市建设税200×7%= 14(元),教育附加费200×3%= 6(元),地方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费200×1%= 2(元)。这样,根据劳务收入,按个人所得税征收余额2178元。由于余额少于4000元,应扣除800元,然后A小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718-800)×20%= 27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