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国公司是独立的会计公司,并且在该外国公司中有个人收入,则该外国公司应申报并缴税。如果当地营业税结算由当地税务局开具发票,则外国税务局将要求在当地缴纳当地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总部支付。
跨地区项目部门预缴税款:应将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由总部预分配到项目所在地,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项目部门应预付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仅用于省际,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对于非跨省,异地建设,国家不要求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预付的税款:扣除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总余额在总公司所在地预付。
根据有关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不同地方的跨省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总局代扣。依法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付款并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付款。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动人员到省和地区工作,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支付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