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免税政策,但是省份不同。
《个人所得税法》
第5条(减免税)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经批准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税法第五条所述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请询问该省的地方税务局政策。
有些必须支付,但有优惠政策
是否有针对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减少残疾人,孤儿和烈士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上述民政部门,烈士,孤儿,残疾人凭有效证件或者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下列所得,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从工资中获得的个人收入;劳动报酬;薪酬草案;特许权使用费和应纳税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从事独立生产和经营的个人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中所得的收入,应按应纳税额减减个人所得税的100%。
(3)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要求雇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残障雇员的比例更高少于30%,则应将个人减征应纳税额的100%所得税。
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以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1)从工资中获得的个人收入;劳务收入;收入草案;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能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30%。
(2)来自个体工商户的个体业务收入如下:
1.个人收入可以减少100%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收入异常高,即,如果年收入在30,000至50,000元(包括50,000元)之间,则个人所得税为减半。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如果雇用一两个佣工进行生产和经营,则可减少30%的个人所得税;不超过三名的个人佣工(包括3名)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在计算纳税额时,每月可减除1000元。
(4)上述人员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查期限为一年。
(5)对于上述收入,扣缴义务人和自我报告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证明,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缴纳)税务机关。
残疾人是指视力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种障碍和其他障碍的人。
在个人税法中,没有规定具有残疾证明的公民免征个人税。但是,由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生活困难的补贴(即救济金)和保险赔偿金是免税的。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如下: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中国债券的利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个人持有的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生活困难的补助。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服务转移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
(8)各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是指“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了免税收入。
(9)免税收入由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