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
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设置和保留用于预扣,扣缴或收取税款的会计簿以及用于扣缴,扣缴和收取税款的相关材料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62条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表和提交纳税材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代收代缴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报告和有关资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3条纳税人未经授权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了账簿和会计凭证,或在账簿上列出了更多的支出或没有或少或少的收入,或者拒绝了税务机关的通知如果您申报或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表,但您未能支付或少付应缴税款,那就是逃税。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未缴税额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未缴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采取前款所列的措施,不缴纳或少缴预扣税或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应追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或以少收处以50%以上且少于所缴税额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捏造虚假的计算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未作纳税申报,没有支付或少付应付税款,则税务机关应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的税款或逾期付款,并征收未缴或未缴税款的百分比处五十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68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或少付应付或应付的税款,应由税务机关下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但税务机关不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时限。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执法措施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外,还可处以未缴或未缴税款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未收,应收和应收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应与未缴纳的应收款相抵扣罚款额不得超过未收税款的50%,不到三倍。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税务机关的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法规定,违反税收规定,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以收取发票,也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
第73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设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的法律检查,或拒绝执行冻结存款或税务机关的扣除作出纳税决定的,或者在收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当转移保证金,造成税收损失的,由税务机关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7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具有本法第63、65、66、67和71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应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该文件明确指出:
1.《税收征管法》第69条: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未缴税款,则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回税款,而扣缴义务人则不予扣缴罚款额超过税额的50%,且少于税额的三倍。
注意:这里写的是税收抵免,不是税收和滞纳金,也不是在税收返还后立即写成,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收取五十分之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减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4〕1199号。
关于扣除的税款是否将收取滞纳金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缴税款,无论是否适用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追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滞纳金。费用。
该文件应该非常清楚:无论是新的税收法还是旧的税收法,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不会收取任何滞纳金。
但是有些人不这么认为,原因有很多:
1.国家税务信函文件的有效性低于《税收管理法》的有效性,并且无效。
2和1199号文件是案件批准文件,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3和1199号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其他纳税人不能申请。
4.代扣代缴人不代扣代缴,纳税人有义务自行申报和支付。纳税人未及时申报及时缴纳的,从逾期缴税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这些理由不合理:
1.与国家税务函件以及收税和管理法的效力有关的问题。法律文档具有层次结构的有效性是好的,但是如果下级文档的内容与上级文档的内容之间没有冲突,则下级文档不会失效。关于是否扣除税项,征收和管理法并不意味着需要收取滞纳金。如果是这样,第1199号通知违反了收款和管理法的规定,但收款和管理法未作规定。
2.案例审查不存在一般适用性问题,这是许多业务问题中都存在的问题。我对持这种观点的人无话可说。回答类似问题的案例不适用。这意味着所有相同类型的问题都必须一一咨询,而总务管理局必须一一发送文件。这不是很可笑吗?1199号通函是对广西的答复,因此其他省市也必须提出这个问题,而总局也会提供文件答复吗?
4.代扣代缴人不代扣代缴,纳税人有义务自行申报和支付。纳税人未及时申报及时缴纳的,从逾期缴税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这种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1199号通知,并且无需反驳。
延伸阅读:1199号通告的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除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经研究后,贵局的“关于行政机关扣减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咨询”(贵地水宝[2004] 45号):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代理人识别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并支付工资员工的奖金,奖金,补贴和其他工资工资性所得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应扣缴未缴税款
在2001年5月1日之前,应从代扣代缴机构代扣代扣代缴税款,以及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管理法》) ”)。支付可抵扣税款;自2001年5月1日起,应从扣缴义务人中扣除预提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执行情况,修改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指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扣减扣缴未缴税款的比例。税罚款50至3倍。
3.是否对未缴税额扣除征收滞纳税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缴税款,无论是否适用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追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滞纳金。费用。尽管
1199号文件的标题是关于行政机关应扣减未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答复,但文件的内容均引用自《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的原始文本。法。该人代扣债务人,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因此,我们不应该太纠结标题而忽略内容。
另一方面,本可以普遍适用的文件仅适用于某种类型的纳税人,这与申请的主题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