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存款中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也就是说,利息收入乘以20%等于应付的利息所得税额。
国务院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2007年7月20日)
第14条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2007年8月15日之后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均按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从1999年11月1日到2007年8月14日,储蓄存款的利息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包括10月9日)之后产生的储蓄存款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