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4〕089号),工资型补贴,津贴或纳税人我的薪水和薪水所赚取的物品的收入不征税。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因公干在市区和郊区工作的个人,不能上班或回去吃饭,而确实需要根据实际用餐次数而进餐,按标准根据规定的标准收取的餐费中,免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单位以差旅费,伙食费等名义向职工提供补贴的,应当计入工资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取决于什么补贴。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
财税[2008]第151号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该金融资金后要求本金返还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该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批准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为免税项目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不符合上述批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3)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政府资金和行政收费,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计算支付财务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及其计算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
简单的说,
1)您如何获得特殊补贴(很高的水平,这对于普通单位是不可能的),但是没有必要将税收纳入总收入;
2)如果补贴是由较低层级的政府部门(通常是城市及以下)发行的,则通常计入总收入以进行税收计算。
3)如果是募款基金,则在当年支付,则不计入总收入。如果收款和付款的年份不同,则收款年份计入总收入。
我希望你能够明白。
1.《关于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个人获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员制度改革而产生的收入汽车使用系统,个人雇员应以现金和报销的形式支付该收入应视为来自公务车补贴的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应按“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法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运输和通讯补贴”相关规定得到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关于个人取得官方交通运输和通信补贴收入的税收问题的第二条通过通讯系统改革获得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支出后,应根据“工资和薪金”中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月支付,个人所得税按当月“工资和薪金”的收入计算;如果不按月支付,则将其分解为该月,并与该月的“薪金和工资”收入相结合。公务费扣除标准,是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公务运输和通讯支出的实际发生额,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的,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公司在支付个人“汽车补偿金”时,必须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并根据“工资和薪金税”中的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薪水”。
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通常由税务机关在各地以文件形式进行规定,例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个人获得的税收改革补贴收入”》(吉地水发〔2007〕69号)。
“三,个人从符合前两个规定要求的单位获得公务车制度改革的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临时每人每月暂定为2500元,其他城市(县)暂定为2000元,县(市)暂定为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超过扣除标准,超出部分将被合并对当月的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
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员工获得的“汽车补偿金”应按照国税函规定的现金,报销等方式支付给员工[2006] 245收入应视为根据工资和薪金所得的个人从公务车补贴中获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