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税法第4条第3款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第2款:下列非政府补贴,津贴或薪金工资和薪金的性质或不征税个人收入和薪金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唯一的子女津贴;
2.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品补贴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津贴和膳食津贴。
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膳食津贴,儿童津贴,育儿津贴,分娩津贴,临时生活困难津贴,业务津贴和退休金。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旅费补贴和误报补贴”不属于对于不属于纳税人自己的工资或薪金收入的工资,工资类补贴,津贴或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售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 82号):如果您在市区或郊区工作,无法工作或无法上班吃饭,而您确实需要外出就餐,那么您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取决于您错过的实际用餐次数和根据规定的标准收取的餐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个人仅获得子女补贴。以及根据规定标准的儿童保育补贴,对于不属于工资或薪金性质的补贴或津贴的项目,或不属于纳税人自己的工资或薪水收入的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产妇保险措施免征产妇津贴,产妇医疗费或其他具有产妇保险性质的津贴和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生活补助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纳税人。原因否则他们的家庭的正常生活会遇到一些困难,他们的工作单位会按照国家规定从保留的福利费或工会资金中向他们支付临时福利补贴。
6.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工伤保险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0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7.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工伤职工待遇的通知》(财税[2012] 40号):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