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费用个人所得税-因公电话费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4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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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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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需支付福利费用。

外派到国外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标准为1300元。

根据2011年9月1日调整的《个人所得税法》,现行“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扣除标准为3500元

因此,派往国外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3500 + 1300 = 4800元

出国人员滴个人所得税是怎样规定地

因业务需要的出国考察费用所得税前如何处理

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相关支出是指与支出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符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52条(国税发〔2000〕84号),他们的商业活动对于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能够提供法律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旅行费用证明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因此,只要满足上述要求,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独立会计部门为开发产品而产生的所有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以及水电费费用,劳动保护费,旋转房屋的摊销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扣除开发产品成本和费用的第8条。产品成本,包括前期建设成本,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公共支持设施成本,征地和拆迁成本,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开发间接成本等,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分摊如下: :

(1)如果它在完成之前属于成本对象,则应根据应税成本结算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将其直接包括在成本对象中。??

(2)如果完成了成本对象,则应根据应税成本结算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进行结算。首先,应在成本对象和未付成本对象之间分配完成成本对象和未完成成本对象。完成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售开发产品和未售出开发产品之间分配。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确实是由于某个开发项目的业务需求,则由旅行社组织将一些员工派到国外检查房地产和绿化等,并获得研究的发票根据上述规定由旅行社签发的旅行费最终分配包括在开发间接费用中,最终分配也包括在成本对象中,并且原则上必须遵循实际发生的实际税前扣除的原则,并且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否则,将被计入福利费,并按照规定的税前标准扣除,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