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保险通常是个人行为,受益人也应该是个人,因此保险费用应由个人而非公司支付,因此由公司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不能在所得税前支付;
企业购买的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仍由个别雇员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为每个雇员的月薪税。国税函[2005] 318号文件规定,除免税外,为员工支付的保险费应合并为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工资收入计算的,由企业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