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56号
没有企业所得税免税,只有增值税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方面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分之一的福利,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士兵的服务调动和遣散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结算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
8.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各国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十,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应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缴纳的税款应按年计算,并应按每月预付款,纳税人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预付款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付款,结算和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是扣除每个纳税年度总收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和损失。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信息,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尽可能与税务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以收集并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税务信息,即收集采购发票,银行利息。收据,运输发票和与您的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账单和销售记录准确地计算生产和营业收入以及应交税金。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化肥生产和零售企业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的免税或税收优惠政策:
(您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文件)
具体参考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113号)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增值税:农膜;除尿素以外的生产和销售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氮肥,除磷酸氢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企业生产复合肥产品所用的免税肥料成本占70%以上)原材料中肥料的总成本);批发和零售种子,幼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在获得饲料质量检测机构颁发的饲料产品资质证书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清单由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省级国家税务局。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时免征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 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由国内企业将增加税率从50%开始调整,然后再退还以暂时免征增值税。
关于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和某些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 4号) ),来自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7%调整为13%。
尽管某些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免税农产品仍然可以按照规定从进项税中扣除,并从原来的10%增加到1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 1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购买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的销售。农产品进项税减免率从10%提高到13%。
《税法》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改良的种子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从农业生产商购买的免税棉花可以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购买价格。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 198号)规定,生产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抵扣进项免税粮食,税率扣除率为13%。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在现行的所得税法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 1号)规定,农村地区为生产前产品,农业生产的中间生产和后期生产。服务业,即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生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人士合作社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动服务所得的收入,以及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动服务所得的城镇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为了支持国有农垦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资出口企业和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年]第49号)规定来自养殖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行业的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由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合资企业以及从事上述行业的股份制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暂时免征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和林场获得的其他收入。此后,国家税收政策将减免税的范围扩大到国家重点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和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49号),可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国家税务总局:(1)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合之后会议审议确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在生产经营期内,符合《国家农业生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从事农林产品的种植,水产养殖和初级加工,以及单独进行业务会计。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重点龙头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且符合前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