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个人所得税都被扣缴。
1.任何在中国缴纳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均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如果意外获得了个人所得税,则需要申报并缴纳。
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暂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扣缴。
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缴纳个人应税所得的所有单位或个人,例如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
前款所指的中国机构不包括在中国和联合国的外国使领馆,以及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国际组织。
第三条依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必须依法执行。
第4条预扣代理人应向个人支付以下收入,并预扣和预扣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
(4)酬金;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VII)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益;
(9)意外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第5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是该单位的成员,他们都应扣留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
是的,法律规定必须有一个扣缴义务人。该预扣剂是一个单位。如果公司不被公司扣留,公司也负有一定责任。
任何在中国缴纳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或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组织,军事,事业单位,自雇人士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这里提到的中国机构不包括在中国和联合国的外国使领馆,以及中国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机构。
在以下情况下,无论收入是否已全额支付,您都必须自行声明: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收入将超过12万元;
2。从中国两个或多个地点获得工资收入;
3。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
4。没有应税收入的扣缴义务人;
5。国务院其他规定。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4条
代扣代缴人向个人支付以下收入,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手稿报酬;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一个
第五当
的代扣代缴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是该单位的成员,都应代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述的付款包括现金付款,汇款付款,转移付款以及以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付款。
第6条
代扣代缴代理人应指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财务会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作为税务处理人员,税务处理人员应当专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负责人应便利扣缴和扣缴工作,并支持税务经理履行其义务;确定税务管理人员或税务管理人员变更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