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1.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余额为每月收入减去2000元的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的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必要的支出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4.对于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的,降低100%第二十笔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收入,指扣除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财产转让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个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