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对象是个人收入,
如果企业向个人支付福利费用且超过规定的限额,则必须缴税。
无法从福利项目中免除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应被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2)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中支付给单位雇员的每个人都有补贴和补贴;
(3)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暂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工会基金保留的福利费中给予个人的生活补助;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2.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生活补助费为:
表示由于某些事件或原因,给纳税人或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
他们所服务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从留存的福利费或工会基金中为生活困难提供临时补贴。
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
应该纳入纳税人的工资中,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薪金收入征收的:(1)福利费是根据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产生的,
通过工会基金向个人支付的各种补贴,
补贴;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雇员的所有人,
补贴; (3)对于非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贴性质的个人的单位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