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进会展业礼品赠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二条规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企业属于的,向“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机赠送礼物,根据“其他收入”项目,按20%的全额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该收入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是由送礼企业给予的预扣款项。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的,个人的应税所得,应当根据该产品(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对于外包商品(服务),个人的应税收入根据商品(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确定。因此,上述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提供给会展业的礼品属于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15%的部分;超出部分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其次,在展览业的促销中产生的费用,例如礼物,被包含在“销售费用-业务促销费用”的主题中。
公司提供的礼物和物品已包含在促销费用中,同时注意两个与税收有关的问题:一个是预扣个人所得税;另一个是预提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转移购买物品的进项税出口和转入促销费用不得扣除销项税。
1.礼物,物品和促销费用(包括进项税转出)
借款: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
贷款:库存商品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不可能赠送礼物要求收受人征税,他们只能提前缴纳)
贷款:银行存款
公司生产的礼物和物品应视为已包含在促销费用中。
1.赠送的礼物和物品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结转销售成本
借款:主要业务成本
贷款: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