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固定额征收。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体工商户固定收益集合一词,是指税务机关在一定营业地点,一定营业时间,一定经营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的适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这些措施。对应税营业额(包括营业次数)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实,并作为计算应税额的基础,确定应税额的征收方式。
第3条
这些措施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县(含县级,下同)批准的小型生产经营规模,且不符合“工商户个人账户建设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固定户)的标准税收征收管理。
第4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配额验证。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征收和管理范围,分别核查其管辖范围内的税种配额。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制定联系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6条
配额实施期限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固定期限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7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家庭业务规模,业务范围,业务内容,行业特征和管理水平等因素来验证配额,并可以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
1.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计算和验证;
2.根据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进行验证;
3.根据库存情况进行计算或验证;
4.根据发票和相关凭证进行验证;
5.根据银行营业账户资金交易核算;
6.指相同行业,相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中相同规模和相同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
7.根据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验证。
扩展数据
第八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配额程序:
1.自我声明。定期固定收入家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报告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填写有关备案文件。申报内容包括营业所,营业范围,从业人数,月营业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申报项目。
此项目中提到的营业额和收入是估算的。
2.批准的配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定期的家庭申报,参照典型的调查结果,采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实方法核实配额,计算应纳税额。
3.配额宣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批准的配额的初步结果。
宣传的地点,范围和形式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便于经常配额家庭和社会各阶层理解和监督的原则确定。
4.经上级批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舆论结果对配额进行修改,并将核定状态上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然后填写《核定配额通知书》。
5.配额已发布。将“批准的配额通知书”提供给常规配给家庭执行。
6.宣布配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原始公告范围内发布最终的固定配额和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法收取。例如,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为低于1000的5%,低于2000的10%和低于3000的15%。如果某人本月的工资是2500元,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 * 5%+(2000-1000)* 10%+(2500-2000)* 15%。
为了方便计算,还提供了一个快速计算表。该表的作用是预先计算每个齿轮的价值,并且可以在使用时快速计算税额。
的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的扣除标准为1600元/月。 如果
不超过500元,则税率为5%,快速计算扣除额为0;
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部分税率为10%,快速计算扣除额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5%,快速计算扣除额为125
首先说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即按月薪(与年薪制度不同)计算的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
1.计算每月奖金=年终奖金/ 12个月,
2.找到相应的自适应税率;
3.重用年终奖金*适应税率;
例如:某人的年度奖金5000元,
1.每月奖金= 5000/12 = 417(元);
2.找到相应的5%自适应税率;
3.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 * 5%= 2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一年免税年度奖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复
国税函〔2005〕7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已收到贵局的“一年红利单位负担税的计算方法说明”(京地水阁[2005] 278号)。经过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年度无税一次性奖金转换计算含税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是:
(1)根据年度一次性免税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求出相应的适用税率A并快速计算扣除额A;
(2)含税的年度一次性红利收入=(不包括快速计算扣除额A的一年期专用红利收入)÷(1-适用税率A);
(3)根据含税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重新确定适用税率B,快速计算扣除额B;
(IV)应交税费=含税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快速计算扣除B。
其次,如果纳税人获得的一年免税奖金收入的月薪和薪金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额,则应扣除一年免税奖金从月薪和月薪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额之间的差额后,应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3.根据现行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公司纳税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7月7日
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