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税法》第9条第二款提到的特定产业是指采掘业,海洋运输,远洋捕鱼和国务院财政,其他行业由税务机关确定。
《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税法》第9条第2款提到的税款计算方法是每年计算并按月预缴的,是指该条所列的具体项目本法规中的40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应每月预缴。从年底起30天内,汇总全年的工资总额,然后以12个月为单位计算平均税额。,多退少退。
因此,海洋运输业的船员应向其工作的公司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每月预付款,并在年底结清。
(1)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如果远洋船员和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船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和船东分别支付,则劳务公司和船东应就船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的金额,海员应支付两个从办公室获得的工资和薪金相加,并单独申报个人所得税。
(2)附加扣除费用的应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民国):“国务院决定修改如下: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述的附加扣除费,是指每月扣除3500元的费用,再扣除本规定的第二条。费用按第19条的规定支付。“ 3.将第29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3款提到的额外扣除标准为1300元。”
(3)特殊行业的税收措施的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2款和《实施条例》第40条,对特定行业的人员的薪资应缴纳的税款如下:作为海洋运输,海洋捕捞它可以按年计算,并按月预付。该门槛与所有行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