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下列不属于下列情况的补贴和补助:工资和薪金的性质或纳税人自己的工资1.薪金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津贴;二,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津贴; 3.育儿补贴; 4。差旅费津贴和伙食津贴。 “因此,在当地商务旅行法规范围内获得的旅行费用津贴不征收个人费用。超出该标准的那些费用计入当月的工资和薪金中,以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
困难补贴,救济金,医疗补贴,员工休养费,工伤赔偿费,丧葬费,养老金,独生子女费以及从公司福利费中支付给员工的员工搬迁费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假期补贴,每月午餐费和不带统一餐的企业支付的补贴,货币化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汽车改革补贴,通讯补贴不再视为福利支出,应将其包括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并应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数据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四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并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工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交通,商业,饮食,服务,维修等行业。
(2)个人在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学校运营,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后获得的收入。
(3)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其他人取得的收入,是指暂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收入。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获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