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逃税行为,违法
一些小公司,或更准确地说,非正式公司这样做
例如,某位经理应支付薪金5000,并找到3000张各种购物和消费发票。公司将向该帐户收取费用并将现金支付给经理。这样,支付给税务局经理的实际薪水变为2000,而纳税额较少,这相当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税前扣除限额和社会保障可以扣除税前1600元,其他则不能。
实际上,要提供个人发票,本质是以报销而非工资的形式记录一部分工资,这改变了这部分收入的性质,因此不再是工资,因此您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税:这些措施中:
(1)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0,000元;
(2)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赚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声明:
(3)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实际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如果独资或合伙投资人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则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所有成立的企业均为个体所有人,并应向每个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如果已建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则应向惯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如果已建立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并且个人投资者的常住地与已建立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所在地不符,则选择申报表并将其确定为主管税务建立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机构。
(5)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还应向获得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12条纳税人不得随意更改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如果由于特殊情况而改变了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则必须将其报告给原始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13条除特殊情况外,本办法第11条第4项第3项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的位置在5年内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惯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口所在地并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
第十五条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万元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按月预缴的生产和营业收入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在每月月底后的7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按季度付款,纳税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在3个月内结清付款。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年终从承包经营活动或出租经营活动向企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应当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税;租赁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在获得每种收入后的下个月的7天内提前宣布,并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结清。
第十八条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中国境内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